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生是指我校五年制大专部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和中专全日制在校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第三 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 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五年制大专部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五年制大专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 室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 书。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学校中等职业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 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要求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文科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700元;理科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900元;畜牧兽医专业学生:每生每年1700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每年每生21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中等职业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二条 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中等职业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中等职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中等职业学生。
第十五条 涉农专业和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全日制中职在籍在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农村(含五年一贯制大专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每生每年人均23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人均115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学期1350元,二档每生每学期1150元,三档每生每学期1000元),河南省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如下:周口地区:淮阳区、沈丘县、郸城县、太康县、商水县。其它地市: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
第十六条 全日制中职在籍在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大专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该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数(不包括户口在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15%的比例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人均23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人均115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生每学期1350元,二档每生每学期1150元,三档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五年制大专部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五年制大专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 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