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五年级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名额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国家助学金额度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档次为一般困难每生每年3000元,比较困难每生每年37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400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的要求,在我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4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资助名额后,根据各学院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专科生中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院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民主评审小组,班级民主评审小组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评审评议。班级民主评审小组成员中,班委代表不少于2人,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民主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级组织班级民主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和资助档次,并提交评议意见给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
3.学院年级或专业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交评议意见给学院评审工作组;
4.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确定复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并签署评审意见;
6.各学院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7.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将研究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公示结束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习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学校和省资助中心备案,学校按照备案名单发放资助资金,各学院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退学、入伍等情况,相关学院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它合格学生,但必须于变更发放前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不按要求上报变更名单备案的学院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获助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予以追回,并转助其它合格学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学院的资助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0XX-20XX学年)
院系: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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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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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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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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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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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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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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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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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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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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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情况 |
家庭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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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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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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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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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同 意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