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河南省教育厅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贷中心挂靠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核、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档案,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学校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条 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
6、承诺被批准贷款后,依法签定贷款合同,正确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代理银行开立活期帐户;
8、符合学校和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选择学住费和生活费,每个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
3、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4、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当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对审核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和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 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记付,其中标准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标准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2、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4、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标准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我校部门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其贴息方式不变,学校和贷款学生应当对所贷款项继续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各部门应当在学贷中心验证同意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对贷款 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但应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将按年度把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亦应按年度积极向代理银行了解学生还款情况,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贷款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包括院学贷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诚信教育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等)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程序:由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分别做出工作总结,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结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做出评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作为年终各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对造成直接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并视情况缩减该学院下学年的贷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 具体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