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19-09-10 14:45:50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参照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依据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周口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同时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等,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认定工作中,要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办员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教学院部的认定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延迟申请认定的原因说明,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充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录取新生可以使用与录取通知书同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向教学院部领取或至学生处网站下载《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如实填写《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学生应对表中所填个人及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应有随意涂改现象。

   如果家庭成员有残疾、重病等情况的,应提供残疾证、病历卡、就诊单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属于地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的,应提供低保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开学初,学生将《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及其他佐证材料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认定的困难学生及时递交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教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教学院部审核、公示

   各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正。

   学生的《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纸质材料由二级学院部负责收齐整理后,按学校要求在相应时间内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复核、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认定资料进行集中复核,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存放保管。

第五章 监督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和教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教学院部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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