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5 08:19:33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创业者、有疾病者、入伍者、因家庭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普通高招新生录取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质档案“六对照”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文化课和专业科目测试;

(七)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审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每年度《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先到计财处交齐学费,凭交款收据到所在教学院部办报到,由教学院部统一到学校学生处备案进行学年学籍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籍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者按旷课违纪论处。

第八条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完贷款手续后再进行学籍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依据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课程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闭卷、开卷、 技能竞赛、口试、实操等多种形式。课程考核形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院(部)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理论课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课堂讨论和提问、作业、阶段性测试、出勤等)占30%; 实训课的总成绩评定实操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上体育保健课,等同于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门数一般按如下办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均单独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教学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审批学生缓考一律从严掌握,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初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补、缓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未达留级、降级的,直接重修。

第十四条 补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成绩记入档案时只计“补考及格”和“补考不及格”两个等级。

(二)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在次学期开学4周内进行。补考不合格但未达留级的,须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但未达留级的,在毕业学期再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学期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并根据违规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经个人申请、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2、补考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3、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4、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5、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者;

6、规定的作业有10%没有完成又不能按任课教师要求补交者;

7、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

(二)学生重修课程,需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申请表》,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学费,并按规定时间参加重修。

(三)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可申请第二次重修,仍需缴纳重修学费。无故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有6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不再有补考机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达到两次,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学生留级必须重修该学年的课程,补交一年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或意外终止学业时,其在校已修或获得的学分需如实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学生因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若符合录取条件的,在录取后,已修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诚信获得的称号、荣誉等,学校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或撤销。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校非定向专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二、三年级的学生;

(二)未取得学籍的学生;

(三)通过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录取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体育,艺术类学生;跨科类学生;

(六)国家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

()每年转专业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0%(含10%),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新生报到后第一学期两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在所在学院申请,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有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签字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处下发转专业通知书,学生持转专业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没有审核备案的学生。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新生入学需在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必须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申请转专业,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或因户口登记等原因导致出生年月日信息错误需变更的,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对因家庭、行政区划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并按下述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所需材料

学生生源地为省内的,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公民户籍信息更改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

2、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更改姓名应在户口本曾用名一栏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签章)。

3、学生高考电子档案照片打印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公章,附电子版)一份。

学生生源地为省外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院(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详实,进一步审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各高校要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不予更改的情况

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三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为1次,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具体按照《关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大学生休学创业的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应当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复学与连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连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连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随下一级按原专业学习。原专业被撤销的,编入本学校相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学院批准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七)学生本人按程序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提出退学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或校长委托的专门会议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或者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学生拒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参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办理完退学手续7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每学年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

()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其他不符合毕业规定者。

第四十六条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未通过课程。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者,当年9月份可以补考一次;毕业班学生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

第四十七条 结业后两年内经补考、重修达到毕业要求时,可以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十八条 结业后但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节 毕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出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时录取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毕业的学生,学校一经发现收回其已发的学历证书后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宣告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允许学生选修其它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合格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发放及补办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报到证管理及补办办法》执行。

第九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留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创业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学业问题的情况。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同意签字,经辅导员初审签字,各院(部)审核签字盖章。学生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退学学生处理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有关学籍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原则上在主管院部。特殊情况下也可到学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初审经办单位在各院部。审核部门在学生处,并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各教学院部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知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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