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6 10:23:53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追求进步。

第九条 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无违纪的不良记录;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第十条 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2)成绩标准。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前10%至前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2. 国家奖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奖学金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学院部、教务处公章);

4提供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2)成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3)积极参加学院和教学院部组织的活动,获得校、市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包括: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学院部、教务处公章);

(4提供上一学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除符合第二章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学生

2)家庭贫困。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2、 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学生的申请国家助学金材料包括:

  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缴纳学费发票原件或财务处学费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开展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推荐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审核。

    3、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评定办法,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核,经过审议讨论后,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本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校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

    5、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正式确定拟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好有关材料,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将拟推荐获奖助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金额标准与名额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额度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档次为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2600元,比较困难为每生每年3300元,特别困难为每生每年4000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的要求,在我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八类贫困家庭普通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从认定的下一个月开始。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被解除学生,一律不准参评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推荐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对于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必须在二级学院和学校两个层面向所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在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学金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经查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处理方式如下:

    1.实行责任追究制。

    2.公示期间若发现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助资格,并将该受奖助学生资格进行调减,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调增,同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如果在申请及评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的奖助学金,系统调增调减,同时将视情节给予弄虚作假者批评教育,直至根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违反校规校纪者;

)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将国家助学金“轮流坐庄”或改变使用用途者;

)因各种原因休学、离校、退学、转学者;

)学习成绩不合要求者。

第二十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可以转助其他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合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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