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6 10:13:29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科研外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有关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仁组长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学院的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并监督其贯彻和执行;

(二)制定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检查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勤工助学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勤工助学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协调解决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六)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

(七)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证论证、科学设置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按需设岗,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上岗;

(二)对参加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术培训;

(三)考核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审核发放勤工助学资金,同时 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报送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原则

第十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固定岗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岗位按工作内容分为:

(1)教学辅助工作,如教务信息员、教务助理、实验室管理员、机房管理员、多媒体管理员等;

(2)科研辅助工作,如兼职实验员,参与教师科研工作,承接校内外研究项目等;

(3)管理辅助工作,如学生工作助理、贷款协管员、党务信息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和资料整理、计算机数据录入等工作;

(4)学校公共服务工作,如大型活动、临时突发工作、文明校园、安全校园维护等;

(5)校内其它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填写《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统计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以便学生选岗。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审批,勤工助学活动在“中心”指导下开展,“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用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提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学校每年事业费收入总额的4%-6%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勤工助学薪资发放;

(二)由国家专项拨付的资助经费及其他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

(三)社会或机构捐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勤工助学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河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各部门通过自主招聘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公示,经部门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后录用。

第十八条 校外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中心”审核用工信息。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防疫合格证等),经审核同意,“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中心”与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协议,包括合作方式、用工性质、学生工作内容、时间、工资待遇、发放周期、方式、学生权利义务、协议变更及修改、违约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中心”公布单位用工信息。将岗位相关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基本要求、工资待遇)告知学生;

(四)学生持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地点报名;用工单位组织面试;

(五)“中心”审核用工单位的拟录用学生名单,确保被录用学生符合第六章所列的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条件;

(六)用工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形象培训、爱岗敬业培训、安全防范培训等;(七)正式录用后,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工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取得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八)按照协议约定,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合格后,按时足额发放劳动酬金。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可根据要求予以解聘,在月末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及时调换。

第二十条 聘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工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做出说明。否则,半年内,学校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用工单位。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并停发当月资金, 且此后半年内,学校或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编制《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资助表》,报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校内外有关岗位需求信息,有权参加各种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培训教育活动;

(二)根据协议,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用工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形象;

(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工作态度端正,树立劳动光荣的理念,有责任担当品质和主人翁意识。

第十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二)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量提出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规定,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教育和自立自强精神教育;

(二)用工单位应保障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的作业或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劳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

(三)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不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客观反映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协同育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发:0 点击数: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