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学校文化体育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学生顽强拼搏及竞争意识,增强学校的向心力、凝聚力,同时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体育运动技能水平,调动广大教练员(教师)和运动员(学生)在训练、竞赛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将鼓励教师、学生参加各类高质量、高水平的体育竞赛。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好体育竞赛参赛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教体卫艺〔2017〕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教体卫艺〔2013〕787号)和《河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教体卫艺〔2015〕26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赛级别
第三条 各级体育竞赛赛事的级别规定为:
国家级:由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大学生体育竞赛。
省 级:由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大学生体育竞赛。
市 级: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区域高职教育集团等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
校 级: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综合运动会和锦标赛。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职责:
1.确定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级体育竞赛的项目。
2.协调学校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积极合作,及时协助解决院部参赛(或承办赛事)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3.负责国家、省、市、学校获奖教练员的奖励和对获奖运动员的表彰。
第五条 作为学校体育工作部门,基础教育部(体育教学部)负责学校各项体育竞赛参赛(或承办)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学校委托承办的国家、省和市级体育竞赛项目,向学校申请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项目(申请审核表另附),申请被批准后,参加(或承办)所申请的体育竞赛项目。
2.制订学校承办或主办的学生体育竞赛管理细则和表彰奖励办法。
3.积极鼓励运动员参加上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4.加强教练员队伍的建设。组建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师德高尚的体育竞赛教练员队伍,以保证竞赛取得好成绩。
5.对训练与比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遇有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6.做好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六条 教练员职责:
1.向学校体育工作部门提交参赛书面指导计划等材料,体育工作部门审核认可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负责选拔确定运动员、制定训练方案、组织有关训练工作,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体育竞赛的全部训练、指导工作。
3.教练员应注重师德,教育学生实事求是地参加体育竞赛,不得弄虚作假。
4.向院部提交书面竞赛总结等材料,院部审核认可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参赛经费
第七条 体育竞赛参赛经费包括竞赛报名费、耗材费和差旅费等,耗材费只包括用于购买体育竞赛必需耗材的费用,参赛购置的耗材要专项专用,不得挪用或借用。参赛费用明细要详细列明各项费用及支出项目,经体育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盖章后,在提交参赛申请审批表时附上。
第八条 根据赛事需求需开展赛前平时训练的,由基础教育部(体育教学部)提出训练计划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每个赛事每个教练员一共可享受不超过80课时的训练补助。赛前40天需开展集训的,由基础教育部(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给予参训运动员30元/人/天的训练补贴,训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900元/人。需利用假期开展集训的,同时给予参训教练员30元/人/天的训练补贴,训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900元/人,具体执行按财务部门要求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赛教练员(教师)的差旅费、参赛运动员(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周口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报销,参赛运动员可享受50元/人/天的伙食补贴,参赛结束后一并报销。对于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根据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各参赛队要为参赛运动员购买保险,参赛领队教师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的交通安全、食宿安全、比赛安全等,防止安全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条 奖励对象:经过学校批准并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以上的各类体育竞赛以及学校组织的全校性综合运动会和锦标赛、获得大会规定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不含趣味运动会)。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标准:
(一)运动员奖
1.个人单项奖励标准(单位:元/人)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1000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省 级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市 级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校 级 |
300 |
200 |
100 |
50 |
30 |
30 |
30 |
30 |
2.团体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50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省 级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市 级 |
1500 |
1000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100 |
校 级 |
1000 |
800 |
500 |
|
|
|
|
|
3.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获得不同项目名次,可以累积奖励。
4.运动员破省级体育竞赛记录奖励2000元,破国家级体育竞赛记录奖励5000元,在同一赛事中,破不同项目记录可以累积奖励,多次破同一项目记录只奖励一次。
5.操舞类打分项目,以最终得分排名予以奖励。
6.运动员奖需经院部和教练员集体研究,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竞赛表现公开、公平、合理分配,但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奖金总额。
7.运动员奖按财务规定程序经院部发给学生本人,任何人不得截留。
(二)教练员奖(年末时折合成课时计入绩效)
1.个人单项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500 |
省 级 |
2000 |
1500 |
800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市 级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100 |
100 |
100 |
2.团体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8000 |
7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省 级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500 |
市 级 |
1000 |
800 |
500 |
400 |
300 |
200 |
100 |
100 |
3.每项赛事原则上最多允许两名教练员参赛,同一项目多名学生获奖,按取得的最高名次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教练员奖以个人单项和团体为单位奖励给教练员,由院部和教练员按照教师参与训练、指导工作质量公开、公平、合理分配。奖金分配情况(含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奖励分配情况)要附在体育竞赛奖励审批表中。
第十二条 年末“四制”考核加分奖励
参加校级、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进入团体和个人单项前八名的,在年末“四制”考核时,给予运动员和教练员所在部门一定加分奖励,校级比赛只给予个人单项前八名运动员和团体前三名所在院部加分,校级比赛不再给教练员加分。
(一)给予运动员所在院部“四制”加分奖
1.个人单项奖励加分标准(单位:分/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 |
省级 |
4.5 |
4 |
3.5 |
3 |
2.5 |
2 |
1 |
0.5 |
市级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校级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2.团体奖励加分标准(单位:分/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 |
省级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市级 |
3 |
2.5 |
2 |
1.5 |
1 |
0.5 |
0.4 |
0.3 |
校级 |
3 |
2 |
1 |
|
|
|
|
|
3.运动员在同一比赛中获得不同项目名次,可以累积奖励加分。
4.操舞类打分项目,以最终得分排名予以奖励加分。
(二)给予教练员所在院部“四制”加分奖
1.个人单项奖励加分标准(单位:分/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 |
省级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市级 |
3 |
2 |
1 |
0.5 |
0.4 |
0.3 |
0.2 |
0.1 |
2.团体奖励加分标准(单位:分/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 |
省级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市级 |
3 |
2.5 |
2 |
1.5 |
1 |
0.8 |
0.5 |
0.3 |
3.每项赛事最多允许两名教练员参赛,同一项目多名学生获奖,按取得的最高名次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4.教练员若来自不同部门,给予分别奖励加分。若来自同一部门,不重复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奖励申报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参赛通知;
2.体育竞赛参赛申请表;
3.获奖名次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体育工作部门审核,教务处备案,由教练员所制定的体育竞赛训练方案;
5.体育竞赛奖励审批表。
除获奖证书为原件外,其他材料报送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和校级竞赛获奖,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奖杯、获奖证书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审核流程见附件1,本办法的“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核定各体育竞赛赛事参赛总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或学校指定的体育竞赛,基础教育部(体育教学部)必须组队参赛。由企业、行业或其他等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原则上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基础教育部(体育教学部)、教务处、“四制”办、学生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附件:1.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申请审核流程
2.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申请审批表
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费用明细
4.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申请审核流程
附件2: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申请审批表
赛事全称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竞赛时间 |
|
竞赛地点 |
|
本赛事负责人 |
|
电话 |
|
以往最好成绩 |
|
电邮 |
|
预计总费用 |
|
费 用 来 源 明 细(元) |
校生均费 |
|
课题经费 |
|
企业赞助 |
|
其它 |
|
运动员 |
|
教练员 |
|
教练员申请课时补助情况 |
|
体育工作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长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参赛申请审核表首页,参赛队还须与此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竞赛组委会发出的体育竞赛正式文件;
2.运动员、教练员名单;
3.参赛详细费用明细,并说明参赛费用来源;
4.参赛详细训练、指导计划。
5. 经审批过的教练员课时申请。
附件3: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参赛费用明细
填表人: 填写日期:
项目 |
费用 |
支出项目 |
备注 |
报名费 |
|
|
|
住宿费 |
|
|
|
车旅费 |
|
|
|
伙食补贴 |
|
|
|
训练补贴 |
|
|
|
合计 |
|
体育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 |
|
部门章 |
|
注:
1.此表附在参赛申请审核表之后首页。
2.表中“支出项目”应注明:学院参赛费、企业赞助或自理等出支。
3.训练补贴仅指赛前一月学生的集训补贴,报此明细时,需同时提交经审批过的集训补贴申请。
附件4: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奖励审批表
赛事全称 |
|
主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
|
竞赛时间 |
|
竞赛地点 |
|
竞赛级别 |
|
获奖等级 |
|
奖励标准 |
运动员奖励: 元,教练员奖励: 元 |
奖金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金额(元) |
承担任务 |
|
|
|
|
|
|
|
|
合计: 元整(小写: 元) |
体育工作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章 年 月 日 |
分管校长审核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校长意见 分管财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奖金分配情况”中“承担任务”应注明:参赛、训练指导、组织等。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工作十项规定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有关通知精神
强化学校体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健康中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河南省对加强学校体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校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教体卫艺〔2017〕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体育工作机制,加强体育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校长和各教学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体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体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保证体育课程质量
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或把体育课安排课外活动时间。中专生和大学生一、二年级每周必须开设2学时体育课,大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原则上体育课每班人数不超过35人。
发挥体育考试的导向作用,体育课程考核要突出过程管理,从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体质健康、课外锻炼、参与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逐步实行依据学生运动兴趣选项分班教学,使学生熟练掌握一两项运动技能。
第三条 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体育教学院(部、系)、学工部、共青团要共同担负起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的任务。阳光体育运动应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有机结合,把组织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纳入日常教学和训练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有教师组织、辅导的课外体育锻炼。
大力推动集体项目,积极推进基础项目及特色项目,广泛开展优势项目。充分发挥体育学科的育人功能,以兴趣特长为导向,鼓励学生参加团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注重学生集体荣誉感、团队合作精神、抗挫折能力的培养,促进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成长。
制定体育课余训练与竞赛管理办法,完善和规范学生体育竞赛机制,构建组织参加校、市、省、国家四级竞赛体系。
第四条 建立新生出早操制度
一年级新生必须集体出早操,并以此引导其他年级学生积极参加早操。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冬季长跑、健身操、太极拳等普及面大、简便易行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意识、树立健康理念,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体育教学院(部、系)、学工部、共青团要互相配合,积极建立多种多样的学生体育社团和协会,成立不少于20个的学生体育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有特色,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
第五条 认真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工作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必学内容。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示制度,每年公示各院(系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并将学生个体情况反馈到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六条 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校性运动会
每学年至少要举行二次以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为主题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开发促进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的体育竞赛项目,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把运动会办成学生喜爱、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体育节日。
第七条 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足配强体育教师。中专阶段根据每周12—14学时教学工作量配备1名体育教师,大学阶段根据每周10—12学时教学工作量配备1名体育教师。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教师组织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和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其工作有关的劳保待遇。
第八条 场地建设、器材配备达到标准,保障学生体育活动安全
认真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完善体育设施和各项体育活动管理制度,确保体育设施配备质量和安全使用。
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或设备。室外体育场地要设法增加灯光设施,为学生参加晚间体育锻炼提供基本条件,为学生体育活动拓展时间和空间。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体育设施的质量,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锻炼时的安全。
逐步实现为学生购买校园责任险,积极引导学生家庭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学校处理好意外伤害事故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学生体育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试科目,每学年期末时,任课教师将学生最终成绩一式四份报送二级学院、学生处、基础教育部和教务处。毕业生离校清单要列上体育课成绩栏,由体育课教师签字。体育课不及格不予颁发毕业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奖学金评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不到50分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强化考核激励,营造良好环境。
把体育工作列入学校“四制”考核体系,对在全校性体育赛事和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员所在院系给予嘉奖,在奖助学金和三好学生评定、入党、职称晋升甚至干部提拔等方面优先考虑。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由公共体育教学部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科研处、人事处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体育督导检查,建立科学的专项督查、抽查、公告制度和行政问责机制。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院系,约谈和问责主要负责人。
通过多种途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手段,加强体育工作宣传力度,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传播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营造全校关心、重视和支持体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