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日期:2019-09-02 12:52:32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纪律(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教不改或二次以上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校园封闭期间(文昌校区、中州校区)顶撞门卫私自闯岗反复劝说不听者,翻墙出入校园、学生公寓、夜不归宿教育不改者。

(九)其它应予以从严从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受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附加以下处理: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贷款,并责成提前还贷。

(二)根据处分时限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三)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对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言论与行为者,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带头出版和宣传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和(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参与邪教教育不改者或参与并组织非法网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偷盗者视情节处理、经学校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未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赌博者,一经发现,报送公安机关没收赌资、赌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与校外人员聚赌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承担经济损失、伤者医药费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参看及以上处分。

2、打架者、报复打人者、结伙斗殴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且帮助他人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5、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男女同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校生在校园内酗酒闹事或酒后肇事者;

2.私自翻越校园院墙、学生公寓围墙出入者;

第十五条  对不讲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影响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威胁、殴打教职工或学生干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拨打骚扰电话在网上发骚扰信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校园卡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者,并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

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补考作弊者,从重处分。

3、考试前以任何方式偷看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干扰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4、屡教不改者。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经商(如传销,在学生公寓私售卖物品)、以各种形式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和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经教育不改者,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

2、对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各类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包括校园,教室,公寓)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有人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违范学校作息制度者,给予下列处分:

1、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不按时归宿者(经批准者除外),给予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处分。

3、对夜不归宿者(请假者除外),给予如下处分: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3)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娱乐活动,不接受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宿舍内留宿他(她)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课桌、门窗、墙壁上乱写、乱划或刀刻,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害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无意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查;

(二)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育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院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根据处分设置时间自然解除,解除处分后,可以正常参与学校的评优评先.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各教学院(部)要及时向学生处和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院保卫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在向院保卫处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各教学院部要第一时间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视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教学院(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情况说明,按权限要求需报学院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2、打架致伤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院保卫处负责调查。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院的学生时,学生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核备程序

1、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教学院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和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委托专门会议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3、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各教学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依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各责任院部进行通报批评。各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4、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5、凡涉及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纪律的处分,学生处依据教务处调查核实的材料和处理建议,依程序处理。

6、所有处分决定,均以学校文件下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情况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三)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各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各院部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书和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处分决定视情况可以在各院部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四)学校(各院部)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五) 学校(各院部)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各院部)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六)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学校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自然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高考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注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由院监督其办理,回家路费自理。逾期不离校者,由院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工委主任、主管学生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拟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见《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他类型学生对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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