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02 11:43:52  发布人: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学院(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部)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学院(部)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防非法网贷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活动,实施安全教育“三进”工程,教育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进人校园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防范网络、电信诈骗、非法校园贷。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校园欺凌和赌博,不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且必须有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不得进行以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院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各学院(部)或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发生意外,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认为生活能够自理,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因学校责任发生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按有关程序和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核发:0 点击数: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