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比例
第三条 奖励种类及比例:校级三好学生不超过 5%(在校生总数);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 5%(学生干部总数);校级优秀(应届)毕业生不超过 5%(应届毕业生总数);校级先进班集体不超过 8%(全校班级总数)。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情趣高尚,牢固树立认识美的思想,提升发现美的能力,拥有创造美的意识,大力弘扬认同美、践行美的行为;
(六)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七)对取得省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团队成员(前三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被优先推荐校级“三好学生”(以上优先推荐名额均不占二级学院名额);
(八)取得省赛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成员(前三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以上优先推荐名额均不占二级学院名额)。
第五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厚植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五)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校级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信念坚定,具有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责任感,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勤奋好学、品学兼优,专业课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所修课程未出现不及格情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服务乡村振兴,主动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参加国家和我省基层就业项目,自愿赴西部、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创新创业意识较强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抗击暴雨洪灾中主动作为、勇挑重担,迎难而上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五)对取得省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团队成员(前三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被优先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以上优先推荐名额均不占二级学院名额);
(六)取得省赛一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成员(前三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以上优先推荐名额均不占二级学院名额)。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标准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组织机构;
(二)有积极上进、团结友爱、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学习成绩整体位居专业前列;
(四)有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文化科技和社会公益服务等班级活动,班级整体呈现出良好的道德素质;
(五)有良好的基础文明创建氛围,班级成员能够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班级成员普遍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评选工作小组构成
由主抓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各院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副处长、团委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各学院辅导员组成。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院(部)推荐
各院(部)评选申报工作,要在院(部)党政领导下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要充分发扬民主、层层推荐。
(二)院(部)公示
各院(部)要对拟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在全院范围公示不少于 5 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大家监督。
(三)报送与评选
对公示无异议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经本学院同意后,连同评选材料报送校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学校审批,确定最终名单。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荣获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荣获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对荣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颁发荣誉奖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创新创业中成绩显著的,可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对评出的各种奖项,如出现情况不符者,学生有权向各院部、学校反映,经核实后,视其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获奖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
第十四条 凡受纪律处分期内者,取消其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份进行(有时间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时间另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