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日期:2025-08-25 14:20:13  发布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学校有专门规定的,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置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到期根据处分设置时间自然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第八条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等

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等有关评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

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受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教不改或二次以上违纪受处分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九)校园封闭管理期间顶撞门卫私自闯岗反复劝说不听者,翻墙出入校园、学生公寓、夜不归宿教育不改者;

(十)其它应予以从严从重处分者。

第十二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附加以下处理:

(一)享受贷款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贷款,并责成提前还贷;

(二)根据处分时限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三)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安定团结言论与行为者,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贩卖或者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参加邪教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邪教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收听、收看邪教制品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已悔改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网络贷款校园代理人身份宣传或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贷款,不听劝阻或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者;借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网络贷款,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者,对网络功能或者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 IP 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 IP 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警告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盗窃者,1. 价值在 5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 价值在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 价值 20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者,1. 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 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 价值 50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赌博者,一经发现,报送公安机关没收赌资、赌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与校外人员聚赌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承担经济损失、伤者医药费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策划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 打架者、报复打人者、结伙斗殴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参与打架且帮助他人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5.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2)本人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男女同宿,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在校生在校园内酗酒闹事或酒后肇事者;

2. 私自翻越校园院墙、学生公寓围墙出入者。

第二十五条 对不讲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凡辱骂教职工或干扰、影响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仍不能认识错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威胁、殴打教职工或学生干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拨打骚扰电话在网上发骚扰信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校园卡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者,并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

1. 累计旷课 10-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警告处分(六个月)内。累计旷课 20—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在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内,累计旷课 30-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在记过处分(六个月)内,累计旷课 40—5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可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补考作弊者,从重处分;

3. 考试前以任何方式偷看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干扰教师评卷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或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为保证入住学生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学校有权对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学生在公寓楼内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暴力拒绝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当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产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经教育不改者,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出现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包含以下几类:在宿舍内有吸烟行为;在宿舍中豢养宠物;经营食品、烟酒、饮料等;制造噪音、

拍打球类、播放高分贝音乐等。

(六)私自将床铺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各类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包括校园,教室,公寓)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有人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作息制度者,给予下列处分:

1. 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对不按时归宿者(经批准者除外),给予通报批评,重犯给予警告处分。

3.对于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娱乐活动,不接受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损害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害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无意损坏公物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写出深刻检查;

(二)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育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办理请销假或请假期间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擅自涂改学生证、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将学生证用于抵押,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伪造、涂改证明材料或奖励证书用于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申报等,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部)要及时向学生处和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2. 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在向校保卫处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 各学院(部)要第一时间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像资料。

(二)组织调查

1. 违纪事件发生后,辅导员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各学院(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情况说明,按权限要求需报学校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2. 打架致伤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校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学生处,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3.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学生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核备程序

1. 凡记过以下处分,由各学院(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和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3.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各学院(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依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对各责任院(部)进行通报批评。各院(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核,或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依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4.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5. 凡涉及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纪律的处分,学生处依据教务处调查核实的材料和处理建议,依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情况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结论要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

(三)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要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各院(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各院(部)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书和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处分决定视情况可以在各院(部)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四)学校各院(部)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学校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自然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视情节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原则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 1 个月。

(八)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

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高考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注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由校监督其办理,回家路费自理。逾期不离校者,由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拟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见《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据《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类型学生对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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