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确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学院具备申请资格的人数占全校具备申请资格总人数的比例,合理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五年级)的学生。 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逐级报批的原则。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院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民主评审小组,班级民主评审小组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评审评议。班级民主评审小组成员中,班委代表不少于2人,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民主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步骤: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级组织班级民主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评议意见给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
3.学院年级或专业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交评议意见给学院评审工作组;
4.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年级或专业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结合学生品学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复审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复审名单组织申请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签署评审意见;
6.各学院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7.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研究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公示结束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十条 如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财政主管部门划拨的资金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在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要追究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学院的奖励名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附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XX―20XX学年)
学校: 院系: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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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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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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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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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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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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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户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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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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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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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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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认定 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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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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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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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情况 |
排名排序 标准 |
总人数 |
学习成绩排名 |
综合考评排名 |
名次 |
所占比例 |
名次 |
所占比例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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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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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家庭情况、在校表现、300字以上,500字以内)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同 意 (公 章) 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同 意 (公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