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我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学校同意返校的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六)发现自己出现健康异常,不第一时间上报,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七)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八)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九)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八条 认真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诚信考试。对违纪者,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发表不实言论,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条 疫情期间全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全体在校生须严格遵守,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私自闯岗或翻墙外出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者,党员、团员和学生干部,以及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五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