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体现“双重身份”、“双重管理”、“双线晋升”原则。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五条 我校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包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总支书记、主管学生副院长、团委(团总支书记)、专职团干部及其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兼职辅导员是从专任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出来,兼职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管理、培训、考核、待遇和奖惩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顶岗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党团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实习单位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的作用。定期到顶岗实习单位了解学生情况,掌握实习单位对学校的教育评价。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督促、检查学生早操及上课情况,及时讲评。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参与学校、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
(一)学校按师生1:150的比例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二) 担任辅导员工作是青年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凡年龄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担任一届(三年)辅导员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和聘任高一级行政职务。
(三)全校副科级干部、各院部团委书记、主管学生副院长在任职期间必须担任一届(三年)兼职辅导员。
(四)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学生数)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五)学校根据情况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硕士以上毕业的专职辅导,招聘专职辅导员待遇按照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六)学生处根据各学院当年招生情况向人事处提供各院部所需辅导员名额,进人事核定岗位,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分配到各学院,也可跨院部担任。
(七)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专职辅导员的申报由本人申请,经各院部对申请人初审后,报学生处登记汇总,进行笔试、面试选拔,确定拟任人员,公示无异议后,聘期一般为一届(三年)。兼职辅导员本人申请后由各院部确定,报学生处备案。辅导员接受学生处和院部双重领导。
第四章 发展、培训、待遇
第十一条 发展
(一) 为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学校对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晋升按“双线”要求进行。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既可按专业技术系列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又可按照管理岗位系列经考核合格分别享受科员、副科、正科级待遇。
(二)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推荐其按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评。专职辅导员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教学工作量。并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评聘范围。
(三) 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从事辅导员工作连续四年经考核合格者,连续有两年辅导员考核优秀,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连续六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连续有三年辅导员考核优秀,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十二条 培训
(一)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校将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保证辅导员培养经费。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3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二)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4课时)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待遇
(一)专职辅导员享受人事处核发的同职级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享受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兼职辅导员按照实际课时工作量核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享受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学生处统一核算。
(二)辅导员将特殊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专职辅导员根据所带学生人数,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4元/生月。兼职辅导员根据所带学生人数,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6元/生月。所带最多学生数150人,高出部分均按照2.5元/生月。辅导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特殊岗位津贴上浮10%,考核不合格者下浮10%,并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三)辅导员参加省级、国家级职业能力大赛,取得奖项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标准参考《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管理
(一)辅导员实行学校、院(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院(部)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并为专职辅导员的工作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
(二)聘任为专职辅导员后,第一年不准担课,第三年担课不得超过四节。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任期不得少于5年,任职期间,各院部不得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5年期满后,如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需个人提出申请,院部同意申报后,报学学生处、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岗。
第十五条 考核
专兼职辅导员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学期考核。
(一)日常考核。各院(部)通过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对辅导员值班、考勤、奖贷助补和学生到课率等进行评价指导;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学期考核。每学期末学生处对辅导员进行考核,根据学生评议、日常考核进行量化考评。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校级优秀辅导员中择优推荐上报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十条”,对于工作懈怠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不得转岗,降为助理辅导员,协助其他辅导员开展工作,考察一年,考察期内停发特殊岗位津贴。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解聘或转岗后取消以上待遇。
第六章 辅导员工作岗位A、B角设置
第十九条 辅导员设置A、B角。
学生管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班级管理不能出现断层,更不能处于无政府状态。为了保证班级管理的连续性,让每个学生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问,对每一个班级辅导员设立A、B角辅导员。A角辅导员,B角临时辅导员。工作职责如下:
(一)A角辅导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待遇均按照(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
(二)B角临时辅导员:在A角辅导员由于其它事务需要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月),不能正常管理班级事务,为了保证学生管理的连续性,B角临时辅导员在不影响自己本班正常管理事务情况下,对A角辅导员所带班级所有事务全全负责。
(三)B角临时辅导员配置由辅导员之间根据各学院、专业自己协商,经本学院部同意,学生处备案,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A、B角之间自行协商。
第七章 其它说明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行政工作人员晋升职称,必须在任现职期间担任满一届辅导员。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按兼职辅导员待遇。特殊
情况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2017、2018学年新担任辅导员可视为符合晋级晋升条件,但必须在任职期内完成满一届辅导员工作并且考核合格,不准辞职或调岗,否则,学校不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二条 自建校以来,在我校任现职内担任过满一届辅导员工作的可以视为符合晋升晋职条件,正式招录我校人员在其它院校的辅导员经历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担任专兼职辅导员的人员在学校参加全员聘任时优先使用学校岗位职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辅导员管理办法废止。